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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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第三條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者,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不得低於左列標準: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未受行政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未受行政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一、配合直式橫書體例,將序言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本條係規定評列考績之限制,而非評定標準,爰修正序言文字。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行政處分」,易與獎勵之行政處分混淆,為避免爭議,修正為「受懲罰或懲戒處分」。
第四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第四條 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綜合表現低劣,具有事實者。 二、分項鑑定思想或品德在丙上以下者。 三、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四、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五、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或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或交付感化者。 六、管訓或降級者。
一、配合直式橫書體例,將序言「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綜合表現低劣之規範,不符合明確性原則,為避免適用疑義,爰予刪除,其後款次配合遞移。 三、考量工作績效之優劣亦代表個人工作表現,爰於現行條文第二款分項評量項目,增列「績效」分項,又為落實留優汰劣、嚴考核之人事考評政策及作業實需,將考評分項之績等標準提升至乙等以下,並調整款次為第一款。 四、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易科罰金」及「交付感化」,均非刑之種類,為避免適用爭議類,爰予刪除,及定明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者,其考績管制期間以判決確定之當年度內為限,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五、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之修正,刪除「管訓」並增列「降階」之懲罰種類,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款,並調整為第五款。 六、因現役軍人經移送懲戒者,屬嚴重情事,應將其納入評定考績績等之參考,經考量懲戒處分之種類,以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等處分作為判斷標準較為適當,爰增訂第六款規定。
第八條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不支軍中薪糧服務非軍事機關人員,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辦理。
因考量不支軍中薪糧服務非軍事機關人員,現行均以國防部以外任職之現役軍人稱之,該等人員之考績評等,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惟其考績獎金之預算編列及發放作業,係由其所屬機關自行辦理。為明確考績獎金作業現況權責,爰參酌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用語,修正該等人員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