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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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擬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第十八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推動、管理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政府資通安全規範之規劃、稽核及協調推動。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一、現行條文第二款,配合資通安全管理要求,有關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掌理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配合本部資訊管理業務中與政府資通安全業務相關部分移至行政院辦理,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移列為第五款,內容未修正。
四、其餘款次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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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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