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至少九年,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教育。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登記者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至少九年,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教育。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籍謄本登記者為準。
一、為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民眾奔波申請戶籍謄本,以達成便民之效,爰將第四項所定「戶籍謄本」,修正為「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二、其餘未修正。
第六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保證書、自願書、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歷年成績單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 第六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保證書、自願書、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歷年成績單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
一、為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民眾奔波申請戶籍謄本,以達成便民之效,爰將第一項所定「戶籍謄本」,修正為「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