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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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 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工業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 |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 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 |
考量現行選試科目之「基本設計」,在大學課程中通常為大一教授之基礎課程,主要內容為形式原理、平面及立體構成、美學、工程圖學等,於設計專利上之相關性較為空泛。而與設計專利較有關聯者實為「工業設計」,其內涵所涉及者係以理、工知能為主,包括產品整體外型細節特徵之相關位置、顏色、材質、音效,並需考慮產品使用之人因工程學、生產流程及材料之選擇等,以引導產品開發之過程,並藉由改善產品之可用性,提高產品價值,切合目前設計專利專業之發展趨勢。爰將本條原列考選試科目「基本設計」修正為「工業設計」,以應實務需要,有助於達成考用合一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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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一、專利師考試自一百零二起實施新修正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應考人之考試總成績已較以往有所提升,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之及格分數,甚至有超過總成績六十分以上者。惟囿於現行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之限制,以致部分應考人總成績雖達六十分以上,卻未能及格,實有失考試選拔人才之目的。
二、為期公平合理,並適度提高及格人數及確保穩定之及格率,以滿足市場用人需求,依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六日及十一月六日考選部召開三次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並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有關及格方式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及格方式,改為併採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與固定比例百分之十六及格二種方式。即未來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如超過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均予及格;如未達百分之十六,得降低及格分數至錄取達百分之十六之人數為止,但不得低於五十分,以確保其執業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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