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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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臺北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臺北市之車輛。高雄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高雄市之車輛。 三、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執業登記證者。 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繳驗執業登記證。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汽車排氣量之規定,自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第十三屆排班計程車開始適用。 第二十八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臺北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臺北市之車輛。高雄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高雄市之車輛。 三、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執業登記證者。 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繳驗執業登記證。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汽車排氣量之規定,自臺北機場第十二屆及高雄機場第十三屆排班計程車開始適用。
目前臺北機場第十一屆排班計程車登記營運中,為維護當屆營運中計程車駕駛人之權益,比照高雄機場規定,自臺北機場第十三屆排班計程車開始實施排氣量規定,爰修正本條文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