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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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一次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明確給付方式。 二、病房費係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明確保險病房支付基準。 三、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配合修正第三項,並配合法制作業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