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何欣純
何欣純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蔡培慧
蔡培慧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鄭運鵬
鄭運鵬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檢驗合格後,經檢舉而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拔除汽機車排氣管的消音器製造噪音,遭檢舉車輛經檢驗合格後,又將車輛改回不符規定標準,對於累犯之改裝汽機車駕駛人,應加倍處罰,來管制改裝汽機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