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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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第七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典試法,業刪除主試委員會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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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考試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配合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刪除主試委員會,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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