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4項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七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典試法,業刪除主試委員會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
第十條 本考試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配合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刪除主試委員會,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