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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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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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
一、因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之修正施行,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配合組織改造調整所屬各大隊組織分工及配置方式,除國境業務外,整合專勤、服務及收容業務,調整為以區域為基礎之整合組織模式,分設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爰依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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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 第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
一、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移民署各服務站受理案件業務及國境事務大隊業務(除港口登輪外)執行各項線上查驗勤務時,改穿著便服,將增進親和感,可提升移民署之專業形象;另為撙節支出,利於內部職務調整及勤務執行之實際需要,爰統一專勤隊及收容所人員之勤務工作服,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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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第四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移民署各服務站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業務,首重為民服務,改穿著便服,將增進親和感及專業形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其後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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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
一、本條新增。
二、移民署各服務站受理案件業務及國境事務大隊業務(除港口登輪外)執行各項線上查驗勤務時,首重為民服務,穿著便服,將增進親和感及專業形象,另新進人員於訓練時,穿著便服,可培養向心力及團隊精神,爰新增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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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第五條 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三、為撙節支出,利於內部職務調整並應執行勤務之實際需要,專勤隊及收容所之勤務工作服樣式有統一規定之必要,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於港口登輪查驗時,穿著便服,衣服容易髒污且行動不便,爰增列第三款國境港口登輪查驗須穿著勤務工作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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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本條刪除。 二、移民署內部單位不分業務性質,勤務工作服均採統一樣式,本條爰予刪除。 |
| 第七條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本條刪除。 二、移民署內部單位不分業務性質,勤務工作服均採統一樣式,本條爰予刪除。 |
| 第七條 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 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 第八條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刪除,並應執行勤務之實際需要,增訂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的彈性時機,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撙節支出,移民署不再製發大衣及雨具,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文字。
四、移民署因應於人力不足時,行政人員亦須配合彈性調度,支援專勤、收容、服務及國境等勤務或代表移民署參加外部會議,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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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第九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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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 第十條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
條次變更,並明定制服換季時間及穿著期間於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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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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