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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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規則法源依據。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 一、驗光師。 二、驗光生。 前項驗光師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生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依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將本考試分為驗光師、驗光生二類科。
第三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爰於本條規定舉辦本考試之期限及次數。
第四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考試方式。
第五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消極資格。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依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驗光師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依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第八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一、參酌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業務範圍,明定驗光師考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 二、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將俟規則發布後配合訂定公告。
第九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一、參酌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業務範圍,明定驗光生考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 二、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將俟規則發布後配合訂定公告。
第十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依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明定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之費件。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及格方式。
第十二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及格證書之發給。
第十三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典試權責機關及試務辦理機關。
第十四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本考試辦理竣事之作業程序。
第十五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一、本規則施行日期。 二、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爰本規則施行日期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