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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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第十條 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一、本條修正。
二、參酌產業創新條例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七十條條文,明定對最近三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申請適用獎勵、補助措施應有適度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如最近三年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者,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或為適當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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