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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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前項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前二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原條文。 |
一、本條第一項將受訓人員參加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係依據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第十二屆第九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險權益分析報告」,決議:「本案經綜合討論後,考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且絕大多數受訓人員均及格成為正式公務人員,現行訓練辦法有關該等人員之權益,亦多採『比照』現職人員,其規範意旨較傾向於公務人員區塊,爰同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參加一般保險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其後續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請相關部會儘速依本院法定程序辦理。」
二、依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第十一屆第二四四次會議決議,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益衡平,爰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刪除占缺人員參加公保,增訂投保一般保險之規定,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原條文。查本條復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統籌規範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均參加一般保險。茲以本條現行條文係採以「考試年度」為其適用之保險類別,為期同一年度之錄取人員保險權益衡平,爰本條第二項修正條文,係參照現行條文之規範體例,明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由於受訓人員將不再參加一般保險,而係參加公保,爰其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均依公保相關法規辦理,無須另訂,爰予刪除。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參考資料:
一、考試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第十一屆第二四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之可行性分析報告」決議(摘錄):
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利義務趨於衡平,請銓敘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公告,自一百零三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不一致之函釋;並請考選部於各項考試報名應考須知內載明,俾利應考人有充足時間瞭解。
二、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第十二屆第九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險權益分析」報告決議:
本案經綜合討論後,考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且絕大多數受訓人員均及格成為正式公務人員,現行訓練辦法有關該等人員之權益,亦多採「比照」現職人員,其規範意旨較傾向於公務人員區塊,爰同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參加一般保險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其後續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請相關部會儘速依本院法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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