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趙正宇
趙正宇
邱議瑩
邱議瑩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秉叡
吳秉叡
張宏陸
張宏陸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廉政建設的基礎工程係由政風機構擔任前線工作,人員應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惟因現行「雙首長制」制度設計,造成政風人員一方面對機關首長及行政機關進行廉政業務的監督,另一方面要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對政風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政風機構推展廉政業務,有效全面達到防貪及肅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