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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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廉政建設的基礎工程係由政風機構擔任前線工作,人員應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惟因現行「雙首長制」制度設計,造成政風人員一方面對機關首長及行政機關進行廉政業務的監督,另一方面要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對政風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政風機構推展廉政業務,有效全面達到防貪及肅貪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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