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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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衛 廣事業播送之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計算每一節目所播送之廣告時間,明定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
第三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以及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限制插播廣告次數。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