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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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二十三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小組內會員登記競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始具有選舉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所定會員行使選舉水利小組長之資格條件,因同為農田水利會辦理之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亟需作相同之規定,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會員具有選舉小組長權利之資格條件。另第一項小組長任期規定一併移列至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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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或員工。 三、公教人員。但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人員,不在此限。 四、現役軍人。但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者,不在此限。 五、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但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不在此限。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有其他情事不堪任職。 七、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逾六個月未繳清。 | 第三十四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或員工。 三、公教人員。但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廠農場獨立小組之土地管理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不在此限。 四、現役軍人。但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者,不在此限。 五、心神喪失、身心障礙或有其他情事不堪任職。 六、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逾六個月未繳清。 |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新增第二項規定,修正小組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
二、第三款但書,參照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查服替代役者,於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份,為資周延,爰增列第五款有關替代役役男之規定。又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自報到起至解除召集止,視為替代役現役役男。現行第四款規定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之規定。就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應比照辦理,爰於第五款增列但書規定,俾資衡平。
五、現行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又有關心神喪失、身心障礙之情事,參照民法有關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規定,修正文字。另身心障礙之情事部分,考量其程度輕重差異大,應須達不堪任職之程度,始不具水利小組長候選人資格,爰納入其他不堪任職情事。
六、第六款移列至第七款,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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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 | 第三十七條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新增第二項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規定,修正解除小組長職務連署人之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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