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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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二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為與委外經營範圍場租有所區隔,爰界定本場地範圍,並酌修文字。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規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文字修正,爰刪除本條文。
第三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四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本園區場地設施申請及管理相關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申請及管理方式業統整納入該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爰修正文字。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