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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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外聘委員來自不同專業領域之菁英,為廣聘各方學者,徵詢其意見,並配合本院委員會議舉行次數,爰修正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委員之「二年」任期修正為「一年」。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為能及時就本院重大急迫性、應用性,以及跨部會之文官議題進行討論,以供決策參考,爰修正委員會議「每三個月」修正為「每二個月」召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