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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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二、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四、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五、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六、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障礙。 第二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聚眾騷動、圖謀脫逃或強暴脅迫管教人員之情形。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之情形。 三、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 四、本案為通緝到案執行且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 五、另涉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列之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其案件在偵查、審理中。 六、另涉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七、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八、重度肢體傷殘。 九、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修正本條序文,增訂以受刑人本次在監執行期間之行狀為限,以求明確。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增訂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之對象,以應現況。 三、基於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之遴選資格條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四、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九款款次變更為第四款、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三款之規定,以應實需。 五、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與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悛悔實據」未盡相合,爰刪除之。 六、考量監外作業受刑人之作業型態與外役監受刑人相近,倘因違背紀律、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當不具悛悔實據,故增訂第六款之規定。 七、現行條文第七款未修正。 八、現行條文第八款「重度肢體傷殘」之用語涉有歧視,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第六條 各監獄應指定專人依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之名冊填具受刑人個案處遇報告表(如附件三),經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受刑人個案處遇報告表經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後,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依下列程序進行分發: 一、依受刑人個案處遇報告表中積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將附件三名稱修正為「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