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萬安
蔣萬安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吳思瑤
吳思瑤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修正第二項,明定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二、原條文第三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