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王惠美
王惠美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目前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係以「停留」身分來臺就學,而非「居留」,故無法參加全民健保。 二、全民健保之精神係長居久住在同一土地上的人,「自助、互助」共同分擔彼此的醫療風險,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健康,目前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外籍傳教士、外籍學生及僑生等,都可以加入全民健保,因此陸生來臺就學期間,不應該單獨被排除在外,將陸生納入全民健保體系,也符合全民健保的制度精神。 三、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等,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其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 四、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使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