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羅明才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李鴻鈞
李鴻鈞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前項機場服務費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是國外旅客對台灣的第一印象。為避免建設機場資源分散,影顯機場相關軟硬體建設,造成國內外旅客觀感不佳,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