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宜民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明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無論是防毒、拒毒、緝毒和戒毒,讓各級政府傾最大的力量去推動反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