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李鴻鈞
李鴻鈞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吳志揚
吳志揚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前項機場服務費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 第一項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是國外旅客對台灣的第一印象。為避免建設機場資源分散,影顯機場相關軟硬體建設,造成國內外旅客觀感不佳,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