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素月
陳素月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賴瑞隆
賴瑞隆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俊俋
李俊俋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黃國書
黃國書
李麗芬
李麗芬
江永昌
江永昌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前項收視費用,系統業者所提供之分組付費方案應含基本頻道組,其基本頻道組之收視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分組付費辦法、其基本頻道之數量、類型及其選取原則、其他收費項目、各項費率基準、審議程序、費率諮詢會之委員組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系統業者應提供分組付費方案,明列基本頻道組收視費用以最高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讓收視戶能依自身需要選擇一定頻道數並負擔相當之費用。 二、基本頻道組外之其他頻道組合,可由系統經營者依消費者喜好自訂分組付費方案再與收視戶訂約,惟仍不得高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上限。 三、新增第三項之分組付費辦法、基本頻道之數量、類型及其選取原則等項目,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研擬辦法。
第五十條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三、提供訂戶自行選擇分組付費頻道之措施。 四、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五、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六、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七、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八、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九、契約之有效期間。 十、訂戶申訴專線。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條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九、訂戶申訴專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配合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契約內容應包含「供訂戶自行選擇分組付費頻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