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四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五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四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固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第(十二)項(乙-247頁以下)指出,部分市縣政府運用以前年度公益彩券盈餘賸餘數增編歲(支)出預算,惟累計待運用數仍增,有待持續積極規劃運用等,因公益彩券銷售金額逐年增加,各市縣政府年度實際獲配盈餘數較預算編列數為多,致累計待運用數逐年增加,迭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有鑑於此,實有必要調整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比率,為避免國民年金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收支短絀窘況,應以百分之五十供國民年金、百分之十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略為調降至百分之四十,以符合實際需求。茲有附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積極運用歷年累計待運用數,國庫署應加強督促妥為規劃運用積極執行,並落實各項監督考核機制,必要時監理委員會得依考核績效另為撥付公益彩券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