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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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乾旱、森林火災、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害及其他大面積不可抗力之自然現象所造成之損害。 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增列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其餘文字修正。
二、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乾旱、森林火災、野生動物之出現,皆非人為之自然現象,這些現象如果對人類社會帶來災害時,
稱為天災,也就是本條例所稱之天然災害。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天然災害」之定義過於保守狹隘,有欠周延,漏列乾旱、森林火災、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也缺少概括性之不可抗力之自然現象所造成之損害,不足以完整反映民瘼,難以與時俱進。為避免行政機關對於天然災害之定義過於保守、消極,未能照顧到遭受天災損害之無辜農民,應將該定義明定於本法條文之中。
三、在全球暖化所導致之氣侯變遷衝擊下,乾旱是相對於豪雨之另一極端異常,在國際上,因大乾旱所造成的農業衝擊,頻頻發生,屢見不鮮,原天災定義,顯然漏列乾旱。
四、非人為之森林火災,多肇因於閃電雷擊所引發,屬自然演替之正常自然力,因此所造成之農場損害,理應納入天然災害救助之範圍,以協助農民儘速恢復農業生產。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法定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利用,以維護其族群不受干擾、穩定繁衍之特定對象,政府還為此加強保育,設立專屬研究機構,委託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農場遭受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害,乃因該類動物保育過度、族群密度過高超過其棲息地之容受力,自然釀成天災,以致於反噬人類經濟活動之範圍(如台灣彌猴及梅花鹿之為害),民怨究責直指政府,其來有自,動物族群密度失控,政府難辭其疚,理應責無旁貸,負起損害救助之責。
六、「大面積不可抗力之自然現象所造成之損害」旨在增加本條文精神之周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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