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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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勞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有鑑於近年來百姓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村里辦公室服務處變成極多元化,村里長一人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如藝文、巡守、環保、老人、弱勢、仲裁者、大街小巷、大事小事等等之公共事務)全都包,但苦無資源可服務百姓,政府及國會之形象也直接受到質疑,為加強村、里辦公處之需求以符合社會人民之期待。
應比照本條例第5條立法之精神修正本條文才符合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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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有特別需要,報內政部核定者得編列預算支付。 |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
公平對待村、里長,其地方自治權利不應被架空,編列村里辦公室年度預算正常運作真正落實地方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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