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德福
林德福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蘇震清
蘇震清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趙天麟
趙天麟
馬文君
馬文君
吳玉琴
吳玉琴
施義芳
施義芳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賴瑞隆
賴瑞隆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勞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有鑑於近年來百姓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村里辦公室服務處變成極多元化,村里長一人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如藝文、巡守、環保、老人、弱勢、仲裁者、大街小巷、大事小事等等之公共事務)全都包,但苦無資源可服務百姓,政府及國會之形象也直接受到質疑,為加強村、里辦公處之需求以符合社會人民之期待。 應比照本條例第5條立法之精神修正本條文才符合公平原則。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有特別需要,報內政部核定者得編列預算支付。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公平對待村、里長,其地方自治權利不應被架空,編列村里辦公室年度預算正常運作真正落實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