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劉世芳
劉世芳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李昆澤
李昆澤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得由外國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比照大學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