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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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得由外國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
比照大學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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