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邱泰源
邱泰源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郭正亮
郭正亮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正宇
趙正宇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圖片或影像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對於前項醫療廣告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構、團體為之,其審查費用由製作醫療廣告者負擔。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五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目前醫療廣告之亂象,醫療廣告一律採取事前審查,不限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經核准後始得刊登或播放。 二、考量地方政府人力恐無法負擔巨大的醫療廣告量,得採委外審查,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構、團體為之,審查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