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林俊憲
林俊憲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郭正亮
郭正亮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未具交通指揮權者,攔阻道路上車輛行進,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未具交通指揮權者,攔阻道路上車輛行進,妨礙交通。」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