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賴瑞隆
賴瑞隆
施義芳
施義芳
姚文智
姚文智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尤美女
尤美女
蘇治芬
蘇治芬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郭正亮
郭正亮
余宛如
余宛如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汽車駕駛均有死角存在,尤以大車為最。每年因為視線死角所造成之車禍為數均多,造成家破人亡慘劇,不勝枚舉。 二、在現今科技下,已有相當發達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可減少駕車時之視線死角,有助於減少車禍,故要求特定車輛應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保護道路交通安全,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增列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定。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