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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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一、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有助於提高民眾購買相關車種之誘因,進而提升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率,並促進我國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
二、為協助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將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延長五年,以利該產業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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