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呂孫綾
呂孫綾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施義芳
施義芳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邱議瑩
邱議瑩
蘇巧慧
蘇巧慧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運鵬
鄭運鵬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 二、民國八十九年曾修正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惟歷年查獲之毒品數量以及販賣與施用毒品人數仍未顯著下降。 三、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4年查獲毒品總重量達7,631.30公斤較100年增加2,985.01公斤(+64.24%),另100年至104年,近五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例計分別為,4萬5,999件、4萬4,001件、4萬013件、3萬8,639件、4萬9,576件,每年毒品犯罪皆高達四、五萬件,顯示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 四、為有效防制嚇阻毒品危害犯罪問題,應針對源頭進行杜絕防治,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提高其刑罰金。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根據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分析報告,未成年犯罪類型102年起,毒品犯罪成為兒童少年犯罪類型第三位,而使用毒品人數也從98年845人,自99年開始已至1,214人,101年更增至1658人,截至105年8月,未成年毒品犯罪人數已達1,644人。顯見台灣未成年毒品犯罪情況日益嚴重,將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現行條文已針對向未成年人、懷胎婦女進行強迫或欺瞞使用、引誘施用、轉讓毒品之行為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然對於「販賣」卻未加重刑責,致使未成年輕易取得毒品,導致毒品氾濫而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現行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僅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設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顯有不足。 四、為有效嚇阻各級毒品之製造、販賣、運輸,及進一步杜絕未成年的毒品取得,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對於販賣毒品毒品予未成年及懷胎婦女者加重其刑度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