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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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
二、民國八十九年曾修正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惟歷年查獲之毒品數量以及販賣與施用毒品人數仍未顯著下降。
三、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4年查獲毒品總重量達7,631.30公斤較100年增加2,985.01公斤(+64.24%),另100年至104年,近五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例計分別為,4萬5,999件、4萬4,001件、4萬013件、3萬8,639件、4萬9,576件,每年毒品犯罪皆高達四、五萬件,顯示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
四、為有效防制嚇阻毒品危害犯罪問題,應針對源頭進行杜絕防治,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提高其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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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根據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分析報告,未成年犯罪類型102年起,毒品犯罪成為兒童少年犯罪類型第三位,而使用毒品人數也從98年845人,自99年開始已至1,214人,101年更增至1658人,截至105年8月,未成年毒品犯罪人數已達1,644人。顯見台灣未成年毒品犯罪情況日益嚴重,將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現行條文已針對向未成年人、懷胎婦女進行強迫或欺瞞使用、引誘施用、轉讓毒品之行為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然對於「販賣」卻未加重刑責,致使未成年輕易取得毒品,導致毒品氾濫而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現行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僅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設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顯有不足。
四、為有效嚇阻各級毒品之製造、販賣、運輸,及進一步杜絕未成年的毒品取得,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對於販賣毒品毒品予未成年及懷胎婦女者加重其刑度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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