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俊憲
林俊憲
洪宗熠
洪宗熠
施義芳
施義芳
蘇巧慧
蘇巧慧
邱泰源
邱泰源
邱議瑩
邱議瑩
張宏陸
張宏陸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大型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大型車係指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等之車輛,其視野死角及轉彎內輪差,常造成嚴重車禍。 三、為提升用駕駛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強制要求所有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輔助大型車駕駛及早發覺位於視野死角之用路人或小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