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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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七點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
為提高國內家電業廠商競爭力,降低其營運成本與提升研發經費,以面對韓國業者強勢挑戰;與中國與東協組織的低價競爭,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調降電器類產品貨物稅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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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由於目前電動車輛產業尚屬萌芽期,在業者持續投入大量資金,市場規模仍不足支撐其成本之時,仍需政府的扶植,為讓政府提供穩定誘因,有效引領產業發展,爰此修法要求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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