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不予審議)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一、為防止外國及中國大陸透過刑法效力管轄規定,而將本國涉嫌犯罪的國民從其他國家帶走,同時避免我國司法體系因本法未有明確規定而縱放我國在國外的犯罪嫌疑人。 二、犯罪者如為中華民國人民,基於一國之屬人主權,不能置之不問,故特修正本條規定,並須所犯之罪依犯罪地點之法律亦認為犯罪。 審查會:不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