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靜儀
林靜儀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培慧
蔡培慧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高志鵬
高志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必要時,應勸告或強制民眾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為加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一項增列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