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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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台灣文化藝術品、亞洲文化藝術品與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典藏、展示、推廣、研究,與社教功能,並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 第一條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
為加強對台灣文化藝術的宣揚並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的定位,爰增加對台灣文化藝術品與亞洲文化藝術品的徵集、研究與闡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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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
國立故宮博物院並非僅對古文物進行典藏、研究、蒐集與展覽,爰進行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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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共三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
一、修改副院長員額。
二、目前南部院區僅設置由一位處長進行管理,明顯矮化南部院區的地位,為落實南北院區的平衡地位,建議副院長改制為三人,並由其中一位副院長專責南部院區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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