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邱議瑩
邱議瑩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刪除) 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本條刪除。 二、刑法所定就有關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係由法官就個案具體狀況,審酌該案是否應予沒收,其制度慎重,可保障當事人權利並符合社會公益。故有關商標侵權物品回歸適用刑法即可,爰刪除本條規定。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增訂第二項規定,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