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業務,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本條所稱之毒物,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毒性化學物質;所稱之化學物質,係指依法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
六、毒性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展。
七、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另定編制表。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