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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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期限。 | 第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之。 |
一、增訂第三項。
二、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修正規定,經營多元化計程車,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使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審核事宜有所依據,爰規範有關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申請核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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