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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連署人
劉櫂豪
吳玉琴
陳曼麗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秀芳
林靜儀
蔡適應
林俊憲
賴瑞隆
江永昌
鍾孔炤
陳其邁
余宛如
王榮璋
洪宗熠
蘇治芬
葉宜津
高志鵬
李俊俋
陳歐珀
呂孫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2014年政府組織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