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秀芳
黃秀芳
林靜儀
林靜儀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江永昌
江永昌
鍾孔炤
鍾孔炤
陳其邁
陳其邁
余宛如
余宛如
王榮璋
王榮璋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2014年政府組織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