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稽查業務,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一、化學物質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本條所稱之毒物,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毒性化學物質;所稱之化學物質係指依法註冊、登錄之新及既有化學物質。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標準、使用限制之訂定及化學物質之危害性評估。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流程管理、輸入查驗、稽查及輔導。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協助、災害防治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六、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事項。
八、毒物及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展。
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至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十一職等。 |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
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