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
法案名稱 |
| 第一條 環境保護署為促進環境保護以及食品安全,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業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特設化學物質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化學物質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化學物質管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執行。
二、環境用藥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登記及許可核發等執行事項。
三、既有及新化學物質之源頭登錄、清查、危害評估、分類、管理、管制及督導等執行專案。
四、有食安風險疑慮的一般化學物質的輸入量、國內產量以及流向、流量的登錄、稽查工作。
五、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向及分布調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環境暴露調查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及資訊公開等之執行。
六、關於化學物質相關風險評估方法之研訂、運用、評估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七、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資訊管理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八、配合災害防救法,關於推動、協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環境事故應變之相關工作。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 |
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本署)事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本署事務。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為使本局所置人員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訂定有所依據,爰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