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蔡易餘
蔡易餘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林淑芬
林淑芬
黃秀芳
黃秀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王定宇
王定宇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賴瑞隆
賴瑞隆
李麗芬
李麗芬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法案名稱
第一條 環境保護署為促進環境保護以及食品安全,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業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特設化學物質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化學物質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化學物質管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執行。 二、環境用藥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登記及許可核發等執行事項。 三、既有及新化學物質之源頭登錄、清查、危害評估、分類、管理、管制及督導等執行專案。 四、有食安風險疑慮的一般化學物質的輸入量、國內產量以及流向、流量的登錄、稽查工作。 五、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向及分布調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環境暴露調查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及資訊公開等之執行。 六、關於化學物質相關風險評估方法之研訂、運用、評估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七、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資訊管理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八、配合災害防救法,關於推動、協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環境事故應變之相關工作。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 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本署)事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本署事務。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為使本局所置人員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訂定有所依據,爰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