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楊鎮浯
楊鎮浯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子孫(含養子女)。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刪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宜刪除相關不平等規定;另增加養女亦得為派下員資格取得人以符合男女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