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洪慈庸
洪慈庸
呂孫綾
呂孫綾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王金平
王金平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運鵬
鄭運鵬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昶佐
林昶佐
李彥秀
李彥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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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雙親。 三、兄弟姊妹。 四、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雙親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