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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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雙親。 三、兄弟姊妹。 四、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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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雙親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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