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尤美女
尤美女
林靜儀
林靜儀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施義芳
施義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及資訊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依組改規定,資訊單位係定位為輔助單位,依據機關首長及業務單位之需求規劃系統。但在電子化政府及數位治理之潮流衝擊下,資訊機構應跳脫既往幕僚及支援角色之框架。除配合機關內業務單位提出之需求外,更應主動擔負起機關內流程簡化及運用自動化技術推動業務創新之企劃職掌,以協助機關提升效率,開創便民服務機制。為此,允宜重新定位資訊單位之角色與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