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張麗善
張麗善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鍾佳濱
鍾佳濱
蔣萬安
蔣萬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余宛如
余宛如
李鴻鈞
李鴻鈞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徐永明
徐永明
吳志揚
吳志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一、刑法於第三百十六條「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中規範心理師為應負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查94年該條文修正理由指出「由於心理師在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隱私,諮商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成心理諮商之目的…」。 二、但在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卻未排除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既然心理師負有保密義務,當然應該保障其拒絕證言之權利,為兼顧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者之隱私權與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並確保諮商需求者與心理師間的高度信賴關係,使心理諮商服務得以順利進行,爰增列心理師得有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