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毓仁
許毓仁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李鴻鈞
李鴻鈞
林俊憲
林俊憲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輔導教師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為落實學生輔導法立法意旨於各級學校設置輔導教師從事介入性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輔導教師應強化專業培育與專業認同,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與人員穩定,特規劃專任輔導教師之師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