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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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輔導教師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
為落實學生輔導法立法意旨於各級學校設置輔導教師從事介入性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輔導教師應強化專業培育與專業認同,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與人員穩定,特規劃專任輔導教師之師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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