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瑩
陳瑩
郭正亮
郭正亮
蘇治芬
蘇治芬
徐永明
徐永明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解)聘或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教職員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核給退撫給與。 退休教職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教職員並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或再任期間政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撥付退撫儲金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不得超過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或最高撥付年資。 依本條例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薪)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薪)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亦同。 一、明定教職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解)聘或停(免)職者,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剝奪或減少其已領之退離給與等相關規範事宜。 二、第一項主要考量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對於涉嫌貪瀆案件之教職員在尚未判刑確定前,先行退離以規避責任者,均無事後剝奪、減少及追繳其退離給與之機制,爰於本條明定,並於第一項規定未經停(解)聘或停(免)職,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而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涉嫌貪瀆案件人員,於其退休、資遣生效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時,應剝奪或減少應領之退離給與;又剝奪退離給與者,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亦應追繳。另衡酌剝奪或減少教職員退離給與,影響其權益甚鉅,爰為免失之過嚴而打擊教職員士氣,經參考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最重本刑多為七年以上;同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得免除其刑者,係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限,爰參酌上開基本刑度規定,按涉案人員經判刑確定之刑度訂定剝奪、減少退離給與標準:其中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以其涉案情節重大,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以其涉案情節較輕,爰參考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最高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規定,明定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以為懲罰,其支領一次性退離給與,亦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未滿或緩刑者,以其涉案情節輕微,均不予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爰均不列入限制範圍。 三、第二項考量第一項人員亦有可能於退休、資遣或離職後,併受其他法律所定剝奪或減少退撫給與之處分,是為免涉嫌貪瀆案件之退休教職員因同一案件重複受處分,爰於第二項明定是類人員因同一案件併受其他法律所定較重處分者,從其規定;至於所稱其他法律,例如前述懲戒法修正草案規定。 四、為釐清責任,爰於第三頸明定第一項人員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係指「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離給與」,日後再任後之年資則重新核給退離給與。另參考前開懲戒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所定剝奪、減少退離給與之項目,明定追繳、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範圍。至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終慰問金、退撫新制實施後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均不包括在內。 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人員再任重行退休時,其先前已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不得再行併計發給退離給與。另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其係受剝奪退離給與者,因其先前之服務年資均未領取退離給與,自無須與再任後年資合併計算受本條例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限制。 六、第五項係考量第一項第二款受減少退離給與者,因其先前之服務年資僅係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爰明定是項年資仍須與再任後年資合併計算受本條例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限制。 七、第六項係為解決現行涉案人員退休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亦不影響其月退休金支領標準,衍生涉案人員藉由退休規避責任之問題,爰於明定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開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之差額應繳還之,避免僅有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符公平原則。另為免發生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後,於依規定重新核算後,反增加其得辦理優惠存款額度之情形,因此,為免引發爭議並顧及社會觀感,爰不論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均不予重新核算其辦理優惠存款額度。
第十二條之二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發覺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前項所定退離給與,指前條第三項所定各項給與。 一、明定教職員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於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剝奪其已領之退離給與規範事宜。 二、考量涉有校園性侵害經判刑案件,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教師應予解聘重大情事,亦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不得任用應予解聘或免職重大情事,基於維護校園安全及社會觀感,應予追繳原已支領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屬於政府撥付之退撫儲金本息、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遺族撫慰金。至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終慰問金、退撫新制實施後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個人專戶中屬於自繳之退撫儲金本息,不包括在內。